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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采矿权案件:结果很成功,过程很艰辛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2-07-16 16:45)    点击:1022
    我在2010年代理过一起采矿权转让纠纷案件。我的当事人是原告,2008年的时候我的当事人用50万元购买了对方一个锰矿的采矿权,并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。因为种种原因,原告支付了购买款后一直未能将采矿权书办理到原告名下,至此形成诉讼。

    其实在原告起诉之前,已经咨询了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,接触的效果都不是很理想。找到我之后,我发现我的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委托其他律师的主要原因,是对于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性质认定不一致。有的说是合伙协议,有的说是买卖协议。因为如果是买卖协议,那么对方就应该返还50万元给我的当事人,但如果认定为合伙协议,那么这50万元只能作为支出,不可能退还给我的当事人,。正是基于此点,我的当事人才举棋不定。找到我之后,通过我对协议书的分析,并且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,我认为本协议书就是买卖协议,与合伙协议无关,虽然协议书的内容由几条确实与合伙协议很类似 。

    为了应对在开庭时对方可能会提出的问题和对策,我在开庭之前就开始着手搜集相应的证据,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我的当事人向对方要钱的录音材料。前几次录音并不成功,因为对方已经明显察觉到在给他录音,但是经过几番周折,最终为对方录取了对我们有利的录音材料。

    一审的时候,对方律师在协议书中的个别条款上大做文章,企图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合伙关系,并且还有亏损。庭审中,我向法院提交了协议书以及对方的收到条、给对方的录音材料等,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,一审判决,全面胜诉。

    对方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时间,上诉到二审法院,经过与法官的充分沟通,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   这个案子,前前后后打了一年多,期间的调查取证等工作量确实不小。最终我的当事人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,这个案子即很好地体现了律师的作用,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当事人包括我自己都十分满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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