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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圆满审结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2-07-16 16:43)    点击:1031
    2009年7月某日,被告驾驶轿车转弯时,与同向直行的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,导致原告曹某受伤,摩托车受损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,原告负次要责任。原告经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。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东营市某运输公司,被告系该公司司机。原告将被告、东营市某运输公司及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停车费、鉴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:

    一、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9704.95元;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,赔偿原告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。

    二、剩余的医药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33157.2元,鉴定费、停车费1400元,上述共计34557.2元,被告东营市某运输公司承担80%的责任,即27645.76元。

      本案中作为代理律师据理力争,将原告的责任最终界定为百分之二十,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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